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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减少寿险保单税收的法案,为此目的修正 199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123 和 183 节,经修正[共和国法案第 10 号。 10001]
相关行业
:
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
:
菲律宾
发布时间
:
2010年02月23日
S. No. 3502 H. No. 6017; 106 OG No. 43, 6110(2010 年 10 月 25 日);马尼拉时报,2010 年 3 月 17 日 [ 共和国法号。 10001,2010 年 2 月 23 日] 一项减少人寿保险保单税收的法案,为此目的修订 199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123 和 183 条,经修正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 第 1 节。经修订的 1997 年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123 节特此进一步修改为:“第 123 节。人寿保险费税。- 应向每个人、公司收取或公司(纯粹的合作公司或协会除外)在菲律宾从事任何形式的人寿保险业务,征收总保费的百分之二 (2%) 的税,无论此类保费是以货币、票据、信用或任何替代品支付但因拒绝承担风险而在支付后六(6)个月内退还的保费或因其他原因退还给被保险人的保费,不应计入应税收入;也不应缴纳任何税款已缴税的公司的再保险;也不是由在菲律宾境外开展业务的国内公司、公司或协会的任何分支机构为非居民的被保险人的任何人寿保险收取或收取的保费,如果该保费所在的外国征收任何税款如果被保险人居住在菲律宾境外,如果被保险人(如果是人身保险)居住在菲律宾境外,如果原保险签发国对此类保费征税,或者完善;也不是保险公司根据可变合同收取或收取的保费中超出必要金额的部分。...
一项减少寿险保单税收的法案,为此目的修正 199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123 和 183 节,经修正[共和国法案第 10 号。 10001]pdf预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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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提高对酒精和烟草产品征收的消费税税率的法案,针对经修正的 199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131、141、142、143、144、145 和 288 条的目的进行修正[共和国法案第第933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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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法号7642,一项增加逃税处罚的法案,为此目的修订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的相关部分,经修订[BIR 收入条例第 20 号。 4-94]
一项修订《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138、139、140 和 142 条的法案,经修订,并用于其他目的[共和国法案编号第8240章
一项重组石油产品消费税的法案,针对《国家内部收入法》的相关部分进行修订,经修订[共和国法案编号第8184章
一项修正 199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110(B) 条的法案,经修正,并用于其他目的[共和国法案编号第936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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