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穆斯林棉兰老地区咨询委员会的法案,规定其权力、职能和职责,为此提供资金,以及其他目的[共和国法案第第6649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8年03月11日
S. No. 162 H. No. 5590 / MB(1988 年 3 月 12 日) 1988 年 3 月 11 日,第 6649 号法案,设立穆斯林棉兰老岛地区咨询委员会,规定其权力、职能和职责,为此提供资金以及其他目的: 第 1 节。法案的名称。——该法案称为“1988 年棉兰老穆斯林自治区区域协商委员会法案”。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委员会的目的——区域协商委员会的目的是协助国会制定棉兰老穆斯林自治区组织法。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委员会的组成——为实现上述目的,并考虑到民族语言、地理、部门、教育和文化因素,特此设立区域协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该委员会应由不超过五十五 (55) 名成员组成,其中二十七 (27) 名成员应由菲律宾总统从来自苏禄省巴西兰省的不同多部门机构提出的提名名单中任命, Tawi-Tawi, Zamboanga del Sur, Zamboanga del Norte, North Cotabato, Maguindanao, Sultan Kudarat, Lanao del Norte, Lanao del Sur, Davao del Sur, South Cotabato, 和 Palawan,以及特许城市三宝颜和组件其中的城市:条件是,上述省和市的二十七(27)个立法区中的每一个都应有一名(1)名代表,该代表应是其居民:此外,上述省和市并不意味着它们全部或任何一个构成《宪法》第十条第 15 和 19 节中出现的棉兰老岛穆斯林:此外,总统可以自行决定任命不超过二十八 (28) 名来自提议的自治区域的委员会其他部门代表:最后,条件是,所有被提名的区域协商委员会的人都应得到任命委员会的确认,并且各族裔群体应得到适当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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