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7046 / 66 OG No. 12, 2811(1970 年 3 月 23 日) 5967,1969 年 6 月 21 日] 一项提高市法官地位、扩大市法院管辖权和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 第 1 条。任何人不得被任命为市法官,除非他具备初审法院法官的资格:但是,前提是该要求法律不适用于现任法官。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特许城市的市法院除第 2 号、第 96 号经修正的共和国法第 87 条规定的原始和并行管辖权外,对涉及鲁莽轻率损害财产的罪行同样具有并行管辖权。无论涉及的金额或将施加的罚款。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市法院除根据经修正的第 296 号共和国法第 88 条管辖的民事案件外,还应与初审法院同时管辖以下案件: (a)入籍判决成为终局和执行后的入籍公民姓名变更申请; (b) 取消或更正城市民事登记处的条目,而更正仅涉及印刷错误; (c) 在诉状中提出所有权问题的驱逐案件。其中,所有权问题应与占有问题一并解决。证券交易委员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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