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5913 / 64 OG No. 46, 11770(1968 年 11 月 11 日) 4663,1966 年 6 月 18 日] 一项创建卡加延德奥罗港口管理局、定义其权力和职能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中颁布:第 1 节。政策声明——国会特此认定、确定并声明它对公共利益和促进公众利益是必要和有益的福利 管理、管理、开发、改进、整合、协调和以其他方式动员某些地区的码头设施,通过一个自治的公益公司组织和授权,以建立一个高效、安全、经济和协调的货物和人员流动系统通过港口。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港务局的设立——特此设立一个名为卡加延德奥罗港务局的公益性公司,以下简称港务局,由菲律宾总统在批准后六个月内组建菲律宾法的规定,并受其规定管辖。管理局应受菲律宾总统的监督。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术语的定义——为本法和根据本法颁布的章程的目的,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某些术语应表示或理解为如下:“终端设施”应包括海港及其配件的码头、码头、船坞、船坞、干船坞、舱壁、水池、仓库、冷库、装卸设备;巴士总站及配件;铁路终端和配件;和空气终端和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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