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创建圣费尔南多港务局、定义其权力和职能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第4567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5年06月19日
S. No. 663 / 63 OG No. 1, 33(1967 年 1 月 2 日)[ REPUBLIC ACT NO. 4567,1965 年 6 月 19 日] 一项创建圣费尔南多港务局、定义其权力和职能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第 1 节。政策声明。- 国会特此认定、确定并声明它对公共利益和促进公共福利是必要和客观的管理、管理、开发、改进、整合、协调和以其他方式动员某些地区的码头设施,通过一个自治的公益公司组织和授权,以产生一个高效、安全、经济和协调的货物和人员流动系统港口。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港务局的设立——特此设立一个公益性公司,称为圣费尔南多港务局,以下简称港务局,由菲律宾总统在批准后六个月内组建本法之规定,并依本法之规定。管理局应受菲律宾总统的监督。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术语的定义——为本法和根据本法颁布的章程的目的,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某些术语应表示或理解为如下:“终端设施”应包括码头、码头、船坞、船坞、干船坞、舱壁、水池、仓库、冷库、装卸设备等海港及其附属品;巴士总站及配件;铁路终端和配件;和空气终端和配件。 “运输设施”包括铁路和轨道车、高速公路、轮式车辆、桥梁、隧道、电车轨道、地铁、客船或货船、渡船、打火机、标签、驳船、母船、任何类型的港口船只、飞机、跑道、坡道、滑行道和任何其他类型的现在使用或以后指定用于人员或货物运输或运输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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