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禁止和处罚窃听和其他相关违反通信隐私和其他目的的行为。 4200]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5年06月19日
S. No. 9 / 62 OG No. 20, 3350(1966 年 5 月 16 日)[ REPUBLIC ACT NO. 4200,1965 年 6 月 19 日] 一项禁止和处罚窃听和其他相关违反通信隐私和其他目的的行为。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条。未经任何私人通信或口头语言的所有各方授权,任何人不得窃听任何电线或电缆,或通过使用任何其他设备或安排,通过使用通常称为录音机或口述录音机或检测电话或对讲机或录音机的设备,或以其他方式描述的设备,秘密偷听、截取或记录此类通信或口语:它还应任何人,无论是否参与前一句中受处罚的行为,故意拥有任何通信的任何磁带记录、有线记录、磁盘记录或任何其他此类记录或其副本,都是非法的或以本法禁止的方式在本法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后获得的口头文字;或为任何其他人重播相同内容;或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将其内容传达给任何其他人,或将其完整或部分抄录提供给任何其他人: 前提是使用此类记录或其任何副本作为任何民事、刑事调查或对本条例第 3 条所述罪行的审判,不在本禁令范围内。证券交易委员会。 2. 任何人故意或故意做出或将帮助、允许或促使做出上一节中宣布为非法的任何行为,或违反下一节规定或根据该规定发布的任何命令的任何人,或协助、许可或导致此种违法行为,一经定罪,应处以不少于六个月或六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如果违法者是该国的公职人员,则处以永久绝对取消公职资格。犯罪的时间,如果犯罪者是外国人,他将受到驱逐程序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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