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2662 / 60 OG No. 36, 5504(1964 年 9 月 7 日) 1964 年 4 月 13 日,第 3851 号法案,授予菲律宾国家广播公司建立国内通信、广播和电视商业广播电台的特许权。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 第 1 节. 在符合宪法规定和第 346 号法案的规定与此不相抵触的情况下,题为“一项规定管制菲律宾群岛的无线电台和无线电通讯,以及用于其他目的;"联邦第 146 号法案,即《公共服务法案》及其修正案和其他适用法律,特此授予菲律宾国家广播公司、其继承人或受让人,以下简称“受让人"在菲律宾建设、安装、建立和经营广播电台、电视广播电台和在国内公共固定点对点和公共基地的无线电台、航空和陆地移动台,包括沿海海上业务中接收和发送消息,并带有相应的中继站,用于接收和发送无线电报和/或无线消息无线电话、无线电话、无线电照片、传真和此类其他类型的发射或两者兼有在菲律宾境内或境外,在海上和空中飞行。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在战争、叛乱、公共危险、灾难、紧急情况、灾难或破坏和平或秩序时,菲律宾总统保留接管和操作上述电台或授权临时使用的特殊权利,以及由政府任何部门在该等车站应如此运作的期间内,就使用该等车站而向获授权人作出适当补偿后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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