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4117 / 53 OG No. 23, 8492(1957 年 12 月 15 日 [ 共和国法案第 2036 号,1957 年 6 月 23 日] 授予菲律宾无线电通信公司建立国内电信无线电台的特许权的法案。它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第 1 节。根据宪法的规定,以及与本法不相抵触的第 3846 号法案的规定,题为“一项规定菲律宾群岛无线电台和无线电通信监管以及其他目的的法案;”第 146 号联邦法案,即公共服务法案,及其修正案,以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有特此授予菲律宾无线电通信公司、其继承人或受让人在该公司等地在菲律宾建造、安装、建立和运营的权利和特权可以选择并且公共工程和通信部长可以批准,用于接收和传输关于无线电报和/或无线电话的无线消息的无线电台,包括沿海和海上电信,每个电台由两个无线电设备组成,其中包括一个接收和发送无线电设备。证券交易委员会。 2. 菲律宾总统有权按照其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允许在任何公有土地上建设上述电台或其中任何电台。证券交易委员会。 3. 该特许权自上述第一个车站投入运营之日起持续 50 年,并附有明确的条件,即除非在两年内开始建造上述车站,否则特许权无效。自本法批准之日起四年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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