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授予马尼拉无线电话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特许经营权以建立国内电信电台、无线电话和无线电报站的法案。第3255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1年06月17日
H. No. 5990 / 58 OG No. 8, 1477(1962 年 2 月 19 日) 1961 年 6 月 17 日,第 3255 号法案,授予马尼拉无线电话公司特许经营权,以建立国内电信电台、无线电话和无线电报站。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 第 1 节. 根据宪法和第 3846 号法案的规定,题为“规定无线电管理的法案菲律宾群岛的电台和无线电通讯,以及用于其他目的;”联邦第 146 号法案,即《公共服务法案》及其修正案和其他适用法律,特此授予马尼拉无线电话公司、其继承人或受让人,以下简称“受让人” 在菲律宾建造、安装、建立和运营的权利和特权,在受让人可以选择和公共工程和通信部长可以批准的地方,无线电台接收和传输信息的无线电台国内公共固定点对点和公共基地、航空和陆地移动站,包括沿海海上业务,以及相应的中继站,用于接收和传输无线电报和/或无线电电话、无线电报、无线电照片、传真等无线消息,音乐、图片、广告和其他类型的在菲律宾境内以及海上船只和飞机上空的排放他在菲律宾境内飞行。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在战争、叛乱、公共危险、灾难、灾难或扰乱治安或秩序时,菲律宾总统保留接管和经营上述电台或授权临时使用和经营这些电台的特别权利。由政府任何部门在该等车站须如此营运期间使用该等车站而无须向该承授人作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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