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3920 / 56 OG No. 46, 7025(1960 年 11 月 14 日) 2673,1960 年 6 月 18 日] 进一步修订经修订的行政法规第 1673 和 1674 条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第 1 节。经修订的《行政法典》第 1673 节经修正,进一步修改为:“SEC. 1673. Office of the省财政。除非另有规定,每个省都应有省财政。有资格担任此职位的人应是菲律宾公民,并已正式获准在菲律宾法院执业菲律宾,并且在被任命之前已经实际执业至少六年,或在类似期间曾在菲律宾境内担任法院书记官办公室、国民政府局的法律书记官或办公室需要律师的服务。他必须能够说和写西班牙语或英语,并且熟悉其中一个,他至少应该对另一个有相当的了解。任何人不得担任 c 的职位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马尼拉市财政或助理城市财政、省财政或助理省财政; 12 月 1932 日 12 月 31 日之后,马尼拉市财政或助理市财政、省财政或助理省财政年满 65 周岁应离职。省财政的工资和其他与维持其职务有关的费用,由所提供服务的一个或多个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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