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2043 / 55 OG No. 27, 4981(1959 年 7 月 6 日) 2211,1959 年 5 月 15 日] 一项创建联合立法-执行税务委员会、定义其目标、权力和职能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第 1 节。名称和住所。特此设立联合立法-行政税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税务委员会,其组织机构为本法通过后六十天。它的主要办事处应设在马尼拉市。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宗旨和目标——税务委员会应具有以下宗旨和目标: 对加速国家发展所需的额外收入以及最公平的收入来源进行全面研究。重新审视现行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结构。开展税收研究,完善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通过所有税收措施和收入建议。建议进行必要的改革或修改,以改善税收征管,制定健全的税收政策和更有效的税收结构。税务委员会在审议重新研究和修改税收政策结构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避免增加普通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评估目前未按比例承担政府成本的经济部门。在税收制度中强调累进因素而不是累退因素,以支付能力为主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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