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19 H. No. 1050 / 55 OG No. 41, 8604(1959 年 10 月 12 日) 2610,1959 年 7 月 16 日] 一项稳定和检查某些商品价格上涨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特此宣布为国家在供不应求或价格不合理期间的国家政策,以通过以下方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在本地或总体上防止稀缺、垄断、囤积、有害投机、操纵和牟取暴利,影响进口和本地制造或生产的食品、纺织品、服装、药品、药品、纸张和纸制品的供应、分销和流通、学习用品、建筑材料、农业和工业机械及其零配件、化肥、杀虫剂和除草剂、燃料和润滑油,以及其他可能被视为对公共利益至关重要的价格控制商品。证券交易委员会。 2. 为执行上述政策和执行本法的规定,经国家经济委员会证明某种商品短缺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菲律宾总统特此授权将从公开市场上消失,或价格已升至异常水平: 通过行政命令确定商品零售或批发的最高价格,一般应公平、合理和公平;指导 NARIC(大米和玉米)和 NAMARCO(其他商品)进口供不应求的商品在当地市场销售,并且此类进口不受任何税收或外汇管制,但如果设立价格管理委员会,则应根据其建议行使此职能;如果公共利益需要,以合理的成本扣押当地紧缺商品的库存,并由 NAMARCO 在当地市场进行分配;通过行政命令颁布执行本协议第一节中声明的政策和执行本协议授予的权力所需的规则和条例;指定政府现有的委员会、机构或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协助他执行本法,或经国家经济委员会批准,设立价格管理委员会,由其组成主席,同时兼任价格管理员、国家营销公司(NAMARCO)总经理、国家大米和玉米公司(NARIC)总经理、菲律宾警察局长和律师将军和其他四名成员,一名代表生产商,一名代表分销商,另外两名代表消费者,其中一名应为女性,另一名代表劳工,由菲律宾总统任命经任命委员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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