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圣卡洛斯市宪章》某些部分的法案[共和国法案编号。第3620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3年06月22日
H. No. 264 / 59 OG No. 38, 6410(1963 年 9 月 23 日) 3620,1963 年 6 月 22 日] 修改《圣卡洛斯市宪章》某些部分的法案 无论是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大会上颁布的:第 1 节。第 20 号共和国法案第九节六百四十三,也称为圣卡洛斯市宪章,特此修订,在其 (h) 和 (i) 小节之间插入一个新的小节,称为 (ha) 小节,内容如下:“ (ha) 如果他愿意,可以亲自或由正式授权的代表出席市政委员会的会议并参与其讨论,但不能投票。”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同一法案第 10 条修改如下: “SEC. 10. 市长秘书。市长应任命一名秘书,每年应获得不超过 4800 比索的补偿。秘书的职位应被视为在非机密服务范围内,但可以以填补机密职位的方式填补,如果被任命,则被任命者应有权享受机密雇员的所有福利和特权,但他仅在任职期间任职市长的任期,直到任命并合格的继任者在秘书办公室,除非提前离职。“秘书应负责和保管该市及其任何办公室或部门的所有记录和文件并非以其他方式作出;应保留公司印章,并在市长签署的所有法令和决议以及法律或条例可能要求的市政府的所有其他官方文件和文件上加盖公司印章;应证明市长签署的所有行政命令公告、条例和决议;应根据要求提供所有城市记录的核证副本,以及由其负责的非机密文件,每百字收取 20 美分,包括直接向市财务主管支付此类费用的证明;履行本市各部门负责人规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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