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5323 / 53 OG No. 19, 6461(1957 年 10 月 15 日 [共和国法案第 1909 号,1957 年 6 月 22 日] 菲律宾 1956 年沿岸航运法案由参议院和众议院颁布菲律宾国会代表集会: 第 1 节特此授权从国库中未以其他方式拨出的任何资金或根据第 1000 号共和国法案的规定从出售债券的收益中拨出,用于财政截至 6 月 30 日、1957 年和之后四个财政年度的每一年,总额为 2000 万比索,用于资助当地建造不少于 100 总吨的沿海船只或船只。SEC。 2. 根据本法第 1 节拨出的款项以及沿海船只或船只的本地建造的管理和投资应归设在此处的国家造船厂和钢铁公司所有。根据其章程授权和授权从事船舶、船舶、汽艇、拖轮、驳船、渡轮、母船、班轮和其他船舶或海上工艺或设备的建造。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根据本法第 2 条,国家造船厂和钢铁公司被授权和授权建造和/或签订不可撤销的合同,用于建造不低于 100 总吨的船舶和船只,其中任何天然-菲律宾出生的公民,或根据菲律宾法律组织的任何政府机构、协会或公司,其资本的 100%(或 67%)由菲律宾的自然出生公民拥有菲律宾从事沿海航运业务。前提是,首先公开投标,以邀请在 20 年以下的更短期限内和更大的分期付款。...
1956 年菲律宾沿海航运法[共和国法案第 156 号] 1909]pdf预览版1956 年菲律宾沿海航运法[共和国法案第 156 号] 1909]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