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对政府医院和慈善诊所的患者收取费用的法案,根据他们的财务状况对患者进行分类。第747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2年06月18日
H. No. 1859 / 48 OG No. 7, 2582(1952 年 7 月)[ REPUBLIC ACT NO. 747,1952 年 6 月 18 日] 一项法案,旨在规范政府医院和慈善诊所根据其财务状况对患者进行分类的患者收取的费用。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 第 1 节。为了对政府医院和/或慈善诊所的患者进行分类,以下应作为基础:贫困患者。——那些患者,如果未结婚,在分娩时的总收入应低于每月七十五比索;如果他是已婚户主,则每增加一个成员,将获得20比索作为家庭总收入的津贴,但不超过135比索。如果他是家庭成员,家庭总收入每月不应超过一百三十五比索。此类患者在住院期间完全免收医院产生的任何及所有费用,且此类患者应享有优先住宿权。部分支付患者。——这些患者在分娩时,如果未婚,每月总收入应为 75 到 135 比索;如果他已婚或成为一家之主,则每增加一名成员,将获得20比索作为家庭总收入的津贴,但不得超过200比索。如果他是家庭成员,则家庭总收入每月不应超过两百比索。该类患者只需支付用药费和住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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