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998 / 43 OG No. 7, 2652(1947 年 7 月) 164,1947 年 6 月 20 日] 一项法案,以修改与契约登记处有关的行政法规的某些部分。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特此修订的行政法典第 192、192 (b) 和 201 条进一步修改为:“SEC. 192. 契约登记处。每个城市应有一份契约登记册,每个省应有一份契约登记册,山区省除外,那里应有两份:一份用于Benguet 副省和该省其他地区的另一个:但是,碧瑶市的契约登记册应是 Benguet 副省的当然契约登记册,并且该省的契约登记册其首都为特许城市的,同样应为该城市的依职权登记。”SEC。 192. (b)。契约登记册的工资。马尼拉市契约登记册的工资为每年五千四百比索;宿务省、伊洛伊洛省、西内格罗斯省、新怡诗夏省、邦阿西南省和黎刹省的契约登记册,每年三千六百比索;布拉干省、拉古纳省、邦板牙省、奎松省和打拉克省的契约登记册,每年三千比索;阿尔拜省、巴丹省、八打雁省、南甘马林省、卡皮兹省、甲米地省、哥打巴托省、达沃省、伊罗戈斯省、伊罗戈斯省、伊莎贝拉省、拉乌尼翁省、莱特省、内格罗斯东方省、新比斯开省和三宝颜省的契约登记册,碧瑶市和奎松市,每年2400比索;其他城市和省的契约登记册,每年一千八百比索。...
一项修改行政法典中与契约登记处有关的某些部分的法案。[共和国法案编号164]pdf预览版一项修改行政法典中与契约登记处有关的某些部分的法案。[共和国法案编号164]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