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156 [共和国法案第 1156 号165,1947 年 6 月 20 日] 一项创建专利局、规定其权力和职责、规范专利发行和为此拨款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制定:第一章——组织和运作部分 1. 专利局。 ——根据司法部的行政规定,特此设立“专利办公室”,所有与专利有关的记录、书籍、图纸、说明书和其他文件和物品均应妥善保存和保存。证券交易委员会。 2. 专利局的官员和雇员——专利局应由一名主任领导,一名助理主任由总统在菲律宾国会任命委员会的同意下任命,并且行为良好期间应任职。主任年薪七千二百比索,副主任年薪六千比索。为使本法的规定生效,该办公室还应有其他官员和雇员,这些官员和雇员可能由司法部长根据局长的推荐任命。本法所称专利局,是指专利局。本法所称署长,指专利署长或副署长兼任署长职务时。证券交易委员会。 3. 特殊的技术和科学援助——局长有权获得政府其他部门、局、办公室、机构和机构的技术、科学或其他合格官员或雇员的援助,包括由政府拥有、控制或经营的公司政府,在审议提交给办公室的与执行本法规定有关的任何事项时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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