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3568 / 59 OG No. 49, 8345(1963 年 12 月 9 日) 3742,1963 年 6 月 22 日] 一项创建职业教育局、定义其职能、职责和权力以及为此拨款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共同制定: 第 1 节. 为了加强、促进、协调和扩大目前由公立学校局开展的职业教育计划,并为为了通过发展农业、工业和贸易技术、渔业和其他职业课程的熟练劳动力来加强菲律宾的社会经济计划,特此设立一个局,称为该部下属的职业教育局教育之中。证券交易委员会。 2. 职业教育局设一名负责人,称为职业教育署长,一名助理署长,称为职业教育助理署长,由菲律宾总统任命。菲律宾自白任命委员会同意,并应分别获得每年 88832 比索和 8400 比索的薪水。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公立学校局职业教育部门及其相应人员、拨款、设备和工具、档案、校舍等设施和资产,现移交职业教育局:从事普通小学家政督导的家政课,留置公立学校局。同样,所有农业、农村、贸易技术、渔业和所有其他职业学校和所有与公立学校局下属职业教育计划直接相关的服务,以及相应的人员、拨款、设备和工具、动物种群、记录, 和学校植物(场地建筑物、设备、预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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