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二百九十五条、二百九十六条和三百六条的法案。 12]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46年09月05日
H. No. 124 / 42 OG No. 10, 2369(1946 年 10 月)[ REPUBLIC ACT NO. 1946 年 9 月 5 日 12 日 ] 修正刑法典第 146 条、295 条、296 条和 306 条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 第 1 节 修订后的《刑法典》第 146 条特此修改如下: “第 146 条。非法集会。——刑罚由武装人员参加的任何会议的组织者或领导人,以实施本法典规定的任何应受惩罚的罪行,或任何会议的组织者或领导人处煽动听众犯叛国、叛乱或暴动、煽动或袭击当权者或其代理人的罪行。仅出席此类会议的人将受到逮捕市长的处罚,除非他们持有武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席会议的任何人携带未经许可的枪支,则应推定该会议的目的,就他而言,是为了无本守则应予处罚之行为,视为前款规定范围内会议的领导组织者。 “在本条中,‘会议’一词应理解为包括聚会或团体,无论是在固定地点还是在移动。”证券交易委员会。 2. 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修改如下:...
修正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二百九十五条、二百九十六条和三百六条的法案。 12]pdf预览版
修正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二百九十五条、二百九十六条和三百六条的法案。 12]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