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修订的证据规则(规则 128-134,法院规则)[经修订的证据规则(规则 128-134,法院规则)]

相关行业:法庭规则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9年07月01日
[ 经修订的证据规则(规则 128-134,法院规则),1989 年 7 月 1 日 ] 经修订的证据规则(规则 128-134,法院规则)1989 年 3 月 14 日的决议“Bar Matter No. 411. – Re :法院修订委员会规则于 1987 年 8 月 31 日提交的拟议证据规则。 - 法院决定 (a) 批准法院修订委员会规则于 1987 年 8 月 31 日提交的拟议证据规则,并于 7 月生效1, 1989 和 (b) 立即在官方公报和一般发行的报纸上公布。 Feliciano, J. 正在休假。第四部分 证据规则 规则 128 一般规定 第 1 节 证据的定义。 – 证据是本规则认可的在司法程序中确定有关事实的真相的手段。 (1秒。 2. 范围。 – 除法律或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所有法院、所有审判和听证的证据规则均应相同。 (2a) 证券交易委员会。 3. 证据的可采性。 – 证据在与问题相关且未被法律或本规则排除的情况下是可接受的。 (3a) 证券交易委员会。 4.相关性;附带事项。 – 证据必须与所讨论的事实相关,以使人们相信其存在或不存在。不得提供有关附带事项的证据,除非它倾向于以任何合理的程度确定争议事实的可能性或不可能性。 (4a) 规则 129 无需证明的内容 第 1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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