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 年刑事诉讼法[1988 年刑事诉讼法]

相关行业:法庭规则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8年07月07日
[ 1988 年刑事诉讼程序规则,1988 年 7 月 7 日 ] 1985 年刑事诉讼程序规则(规则 110-127,法院规则)根据 1988 年 6 月 17 日和 1988 年 7 月 7 日通过的决议修订。规则 110 犯罪起诉第 1 节. 如何提起。——对于不受特殊案件简易程序规则约束的犯罪,刑事诉讼的提起如下: (a) 对于属于地区审判法院管辖的犯罪,向适当的人员,以便在其中进行必要的初步调查; (b) 对于属于市初审法院和市巡回初审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罪行,向财政办公室提出申诉。但是,在马尼拉大都会和其他特许城市,只能向财政办公室提出投诉。在任何情况下,该机构均应中断所指控罪行的时效期限。 (n) 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投诉或信息——投诉或信息应以菲律宾人民的名义以书面形式针对所有申请对所涉罪行负责的人。 (1a) 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投诉定义。- 投诉指控某人犯罪的宣誓书面声明,由被冒犯方、任何治安官员或负责执法的公职人员签署。 (2a) 证券交易委员会。 4 信息定义。——信息是指以书面形式指控某人犯有由税务局签署并提交给法院的罪行。 (3) 证券交易委员会。 5. 谁必须起诉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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