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最高法院 0F 于 1984 年 11 月 22 日颁布[1985 年刑事诉讼程序规则]

相关行业:法庭规则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5年01月01日
1985 年刑事诉讼程序规则 [1985 年刑事诉讼程序规则,1985 年 1 月 1 日] 菲律宾最高法院 0F 于 1984 年 11 月 22 日颁布 规则 110 对犯罪的起诉 第 1 节。案件中的简易程序,刑事诉讼的制定如下: (a) 对于属于地区审判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犯罪,向相关官员提出申诉,以便在其中进行必要的初步调查; (b) 对于属于市初审法院和市巡回初审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罪行,直接向上述法院提出申诉或提供信息,或向财政办公室提出申诉。但是,在马尼拉大都会和其他特许城市,只能向财政办公室提出投诉。 (n) 证券交易委员会。 2.投诉或信息。 — 投诉或信息应以菲律宾人民的名义以书面形式针对所有似乎对所涉罪行负有责任的人。 (1a) 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投诉定义。-投诉是指控某人犯罪的宣誓书面声明,由被冒犯方、任何负责执法的治安官员或其他公职人员签署。 (2a) 证券交易委员会。 4. 信息定义。信息是指以书面形式指控某人犯有由财政部门认可并提交给法院的罪行。 (3) 证券交易委员会。 5. 谁必须起诉犯罪行为。——所有通过投诉或信息开始的犯罪行为都应在财政的指导和控制下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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