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有关签发 APEC 商务签证和创建 APEC 商业通道的规则302]

相关行业:行政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6年11月23日
(纳尔)卷。 7号4 / 1996 年 10 月至 12 月 [ 行政命令 NO. 302, 1996 年 11 月 23 日] 提供有关颁发 APEC 商务签证和创建 APEC 商务通道的规则鉴于,菲律宾作为亚太合作组织 (APEC) 经济体的成员,相信流动性在 APEC 作为一个商业社区的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并支持旨在加强善意商人流动和促进与商务相关的旅行的举措在该区域;鉴于,有必要引入一项计划,以实现 APEC 促进来自 APEC 成员经济体的善意商人跨境流动的目标;现在,因此,我,菲德尔·拉莫斯,菲律宾总统,凭借法律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 第 1 节 外交部通过菲律宾外交部,以下简称邮政有权在对等基础上,并在遵守现行法规的规定要求的情况下,签发有效期为五(5 年)、可停留五十九(59)次的多次入境临时访客 9(a) 签证持有 APEC 成员经济体(即澳大利亚、文莱达鲁萨兰国、加拿大、智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印度尼西亚、日本、大韩民国、马来西亚、墨西哥、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签发的护照的真正商人的天数、新加坡、中国台北、泰国和美利坚合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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