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菲律宾共和国海外不动产处置委员会[行政令第8]

相关行业:行政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2年09月11日
澳门币,Bk 12 Pt。 1, v.5, 40 [ 行政命令编号8, 1992 年 9 月 11 日] 设立菲律宾共和国海外不动产处置委员会 鉴于菲律宾共和国拥有位于海外的各种不动产;鉴于,其中一些财产闲置和/或未充分利用;鉴于,考虑到政府资源稀缺,这些房产的处置收益可用于资助重要的政府项目,例如全面土地改革计划、低成本住房和其他扶贫计划;鉴于,有必要成立一个小组来制定研究和处置这些财产的行动计划;因此,我,菲德尔·拉莫斯,菲律宾总统,根据法律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第 1 节。财产委员会。 - 特此在总统办公室下设立财产委员会,就菲律宾共和国在国外拥有的不动产的处置向总统提供建议。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组成。 - 委员会由执行秘书担任主席,外交、司法、财政、贸易和工业部长和资产私有化信托执行受托人担任成员。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权力和职能。 - 除其他外,委员会应具有以下权力和职能: a) 对位于国外的政府拥有的不动产进行清点; b) 审查日本财产委员会及其顾问准备的研究,以及与这些财产的计划处置有关的其他类似研究; c) 审查管理这些财产的当地和外国法律法规; d) 起草必要的立法以实现对任何这些财产的处置; e) 经研究后,向总统推荐处置这些财产的行动计划; f) 建议聘用本地和外国顾问以协助执行其任务; g) 呼吁政府的任何部门、局、办公室、机构或机构,包括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在其执行任务时可能需要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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