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菲律宾政府在国内外的不动产使用和处置特设委员会[第 1 号行政令5]

相关行业:行政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8年07月20日
MOP, Bk 13, v.5, 33 [ 行政命令编号1998 年 7 月 20 日 5 日 ] 成立使用和处置菲律宾政府在国内外的不动产特设委员会 鉴于菲律宾政府通过其部门、局、办公室、机构和机构,包括政府-控股公司,在国内外拥有各类不动产;鉴于,根据 1992 年 9 月 11 日第 8 号行政命令 (AO),在总统办公室 (OP) 下成立了一个处置菲律宾共和国海外不动产委员会,以向总统提供建议关于菲律宾政府在国外拥有的不动产的处置;鉴于,位于菲律宾的菲律宾政府闲置财产处置特设委员会同样根据 OP 第 9 号法令(日期为 1992 年 9 月 11 日)成立,向总统建议开发和处置这些特性;鉴于上述特设委员会经 AO 第 210 号(1995 年 8 月 11 日)修订,将特设委员会主席从总统办公室移交给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鉴于,有必要在总统办公室集中盘点和审查位于本地和国外的政府拥有的不动产,以便政府可以准备和寻求最佳利用和/或处置计划,以产生其扶贫计划和项目的资源;鉴于 1987 年《行政法典》第 3 章第 10 章第 31 节授予菲律宾总统重组总统办公室的持续权力,其中包括将任何行政部门的任何机构或职能移交给总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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