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 OG No. 44, 6970(1992 年 11 月 2 日) 1992 年 10 月 7 日 26 日 ] 规定程序和制裁以确保迅速处理行政案件 鉴于,宪法保证迅速处理案件,包括提交行政和准司法机构的案件;鉴于,1987 年行政法典第七卷(第 292 号行政命令)规定了所有政府机构,包括部门、局、委员会、办公室、委员会和类似机构应遵守的行政程序;鉴于,上述行政程序第 3 章第 14 节规定,所有政府机构“应在每个案件提交后三十 (30) 天内对案件作出裁决”以供解决;鉴于,为了快速和廉价地处理案件,规定了相同的行政程序;鉴于,有必要向政府机构发布法规以全面执行上述行政程序;因此,我,菲德尔·拉莫斯,菲律宾总统,根据法律赋予我的权力,特此命令所有政府机构在处理案件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 裁决案件或事件的期限 1.1 除非特别法规定了不同的期限,否则所有有争议的案件或事件应在根据第 7 卷第 3 章第 14 节提交解决之日起三十 (30) 天内作出裁决1987 年行政法典。 1.2 如果官员的行动只是向其直接上级或办公室负责人推荐,他应在案件或事件提交解决之日起二十 (20) 天内提交其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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