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布 1987 年宪法所规定的创建人权委员会的效力,为其运作和其他目的提供指导。 163]

相关行业:总统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7年05月05日
83 OG No. 19, 2269(1987 年 5 月 11 日) 163,1987 年 5 月 5 日] 宣布 1987 年宪法中规定的人权委员会的创建具有效力,为其运作和其他目的提供指导。鉴于,1987 年宪法已得到人民的批准;鉴于,1987 年宪法设立了一个名为人权委员会的独立办公室;鉴于,迫切需要组建人权委员会,以落实“国家重视每个人的尊严并保证充分尊重人权”的国家政策。因此,我,菲律宾总统 CORAZON C. AQUINO,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 第 1 节 1987 年宪法第 XIII 条规定的人权委员会特此宣布现已存在。第 2 节 (a) 人权委员会应由一名主席和四名成员组成,成员必须是菲律宾的天生公民,并且在被任命时至少年满三十五岁,并且不得曾在紧接其获委任前的选举中担任任何选举职位的候选人。但是,其中大多数应为菲律宾律师协会的成员。 (b) 人权委员会主席和成员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任何其他职务或受雇。他们不得从事任何专业的实践或积极管理或控制以任何方式受其办公室职能影响的任何业务,也不得直接或间接在与任何合同或在政府、其任何分支机构、机构或机构(包括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或其子公司)授予的任何特许经营权或特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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