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P, Bk 9, v.4, 172 [ 行政命令编号86,1964 年 6 月 12 日] 提供在总统不在菲律宾期间开展公共事务的指示1964年6月12日在日本举行首脑会议之际,直到他从国外回来; 1. 菲律宾总统应继续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所有职务,其方式与他在国家领土内时的方式相同。执行秘书应一如既往地签署通常由他签署、由总统签署或在总统授权下签署的所有文件。 2. 各部部长应处理和决定与其部门有关的、他依法可以决定的事项。对需要总统批准的事项,如需紧急处理,应以无线电方式获得批准。对于其他部门事务,虽然在部门秘书的管辖范围内,但其重要性足以影响政府的一般政策,因此应与总统协商,有关秘书可就此类事宜进行沟通通过无线电或其他方便的通讯方式与总统达成目的。 3. 致总统的所有正式通信,无论是通过信件还是无线电,均应通过执行秘书或由执行秘书传送。 4. 副总统代表总统出席需要总统出席的社会活动,主持官方仪式,接听和回访外国政要的来电,代表总统,在这种情况下,副总统应享有菲律宾总统应得的荣誉和礼遇。 6 月 12 日,在马尼拉市完成,在我们的主年,196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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