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在总统在菲律宾境外进行公共事务时应遵循的指示。 57]

相关行业:总统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3年11月24日
59 OG No. 47, 8011(1963 年 11 月 25 日) 57, 1963 年 11 月 24 日] 提供在总统在菲律宾境外期间开展公共事务应遵循的指示。特此发布以下指示,用于总统在 1963 年 11 月 24 日对美国进行正式访问期间,总统不在菲律宾期间,直至他从国外返回期间的公共事务;菲律宾总统应继续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所有职务,其方式与他在国家领土内时的方式相同。执行秘书应一如既往地签署通常由他签署或在总统授权下签署的所有文件。每个部门秘书应处理并决定由其部门处理和根据法律他可以决定的事项。对需要总统批准的事项,如需紧急处理,应以无线电方式获得批准。对于其他部门事务,虽然在部门秘书的管辖范围内,但其重要性足以影响政府的一般政策,因此应与总统协商,有关秘书可就通过无线电或其他方便的通讯方式与总统达成此目的。致总统的所有正式通信,无论是通过信件还是通过无线电,均应通过执行秘书或由执行秘书传送。副总统应代表总统出席需要总统出席的社会活动,主持官方仪式,代表总统接听和回复外国政要的公务电话,在这种情况下,副总统应 享有 菲律宾 总统 应有 的 荣誉 和 礼遇 . 11 月 24 日,在马尼拉市完成,在我们的主年,196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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