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OG No. 12, 3756(1958 年 6 月 30 日) 305,1958 年 6 月 11 日] 提供在总统在菲律宾境外期间进行公共事务时应遵循的说明。自 1958 年 6 月 15 日起,总统不在菲律宾期间,直至他从国外返回期间,特此发布以下指示: 菲律宾总统应继续按照规定行使其职务的所有职能依照宪法和法律,其方式与他在国家领土内时相同。执行秘书应一如既往地签署所有由他通常由总统签署或在总统授权下签署的文件。每个部门秘书应处理和决定与他的部门有关并且根据法律他可以决定的事项。对需要总统批准的事项,如需紧急处理,应以电报方式获得批准。对于其他部门事务,虽然在部门秘书的管辖范围内,但其重要性足以影响政府的一般政策,因此应与总统协商,有关秘书可就通过电报或其他方便的通讯方式与总统达成此目的。内阁应举行定期会议,并应在必要的其他时间举行会议。财政司司长主持会议。迄今为止已由内阁采取行动的事项:但是,如果对提交的任何重要问题的意见没有一致意见,则在提交之前不得作出决定,在提交之前不得作出决定已提交给总统。致总统的所有正式通信,无论是通过信件还是无线电,均应通过执行秘书或由执行秘书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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