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在总统在菲律宾境外期间开展公共事务应遵循的指示[第 1 号行政命令]第519章]

相关行业:总统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2年07月12日
MOP, Bk 6 Pt.2, v.4, 336 [ 行政命令编号519,1952 年 7 月 12 日] 提供在总统在菲律宾境外期间开展公共事务应遵循的指示 鉴于,为了进一步促进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之间的友好和友好关系,总统启程前往印度尼西亚恢复1951年印度尼西亚总统艾哈迈德·苏加诺对菲律宾的访问;因此,现就他缺席期间的公共事务处理发出以下指示: 菲律宾副总统有权代表总统并以总统的名义对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执行秘书应一如既往地签署所有由他通常由总统签署或在总统授权下签署的文件。每个部门秘书应处理和决定与其部门有关且根据法律可由他决定的事项。对需要总统批准的事项,如需紧急处理,应以电报方式获得批准。对于其他部门事务,虽然属于秘书部门的管辖范围,但其重要性足以影响政府的总体政策,因此应与总统协商,有关秘书可为此目的进行沟通通过电报或其他方便的通讯方式与总统联系。内阁应举行定期会议,并应在必要的其他时间举行会议。副会长主持会议。迄今为止已由内阁采取行动的事项应继续由内阁审议和决定给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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