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OG No. 27, 4813(1962 年 7 月 2 日) 1962 年 6 月 28 日 12 日] 提供在总统在菲律宾境外期间开展公共事务应遵循的指示。特此就菲律宾总统在 1962 年 6 月 29 日对巴基斯坦和西班牙进行正式访问期间的公共事务处理发出以下指示,直至他从国外返回: 菲律宾总统应继续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所有职务,其方式与在国家领土内时相同。执行秘书应一如既往地签署所有由他通常由总统签署或在总统授权下签署的文件。各部部长应处理和决定与其部门有关的和根据法律他可以决定的事项。对需要总统批准的事项,如需紧急处理,应以无线电方式获得批准。对于其他部门事务,虽然在部门秘书的管辖范围内,但其重要性足以影响政府的一般政策,因此应与总统协商,有关秘书可就通过无线电或其他方便的通讯方式与总统达成此目的。致总统的所有正式通信,无论是通过信件还是通过无线电,均应通过执行秘书或由执行秘书传送。除行政职能外,副总裁对行政部门的事务进行全面监督。他将主持内阁会议,并代表总统参加需要总统出席的社会活动。他还应代表总统主持正式仪式,接听和回电外国政要的来电,在这种情况下,副总统有权获得菲律宾总统应得的荣誉和礼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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