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P, Bk 8 Pt.2, v.4, 154 [ 行政命令编号385,1960 年 3 月 11 日] 建立生产力委员会并确定其权力和职责 为直接或间接协调所有执行涉及或与生产力有关的职能的机构的活动,以促进和提高所有国家的生产力我,菲律宾总统卡洛斯·P·加西亚,凭借法律赋予我的权力,特此设立生产力委员会。 1. 委员会应由以下人员组成: 国家经济委员会主席 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长 工商部长 菲律宾总统指定的劳工代表 商会会长菲律宾商业 菲律宾工业商会会长 菲律宾农业和自然资源商会会长 2. 国家经济委员会主席应在委员会成立的第一年担任委员会主席。此后,委员会应根据其可能通过的规则和程序选举其主席。 3. 委员会主席和成员无偿任职。 4. 委员会应通过其认为在行使其权力和履行其职能和职责时必要和适宜的规则和程序。 5. 工业发展中心主任应担任委员会的执行主任,并应在委员会行使其权力和履行其职能和职责时,向委员会提供中心的工作人员和设施。 6. 委员会应具有以下权力、职能和职责: (a) 确定哪些经济部门应成为应用提高生产力概念的行动领域,并就此向总统提出建议。菲律宾; (b) 在菲律宾实体——政府和非政府实体,包括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与亚洲生产力组织之间就具体项目的技术信息和研究请求进行联络; (c) 向亚洲生产力组织提供其可能要求的有关菲律宾的数据、统计数据和其他信息; (d) 协调处理或参与促进和应用提高生产力概念的所有机构的活动,审查其运作并向菲律宾总统提出适当的建议,以最大限度地努力实现其共同目标客观的; (e) 促进接受将提高生产力的概念作为经济进步的基础,并据此培养民族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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