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OG No. 18, 3377(1960 年 5 月 2 日) 392,1960 年 4 月 30 日] 提供在总统在菲律宾境外期间开展公共事务应遵循的指示。特此为总统在 1960 年 5 月 2 日起对台湾台北进行正式访问,直至他从国外返回期间不在菲律宾期间的公共事务的处理发出以下指示:菲律宾应继续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所有职务,其方式与他在本国领土内时的方式相同。执行秘书应一如既往地签署所有通常不是由总统签署或由总统授权签署的文件。各部部长应处理和决定与其部门有关的和根据法律他可以决定的事项。对需要总统批准的事项,如需紧急处理,应以无线电方式获得批准。对于其他部门事务,虽然在部门秘书的管辖范围内,但其重要性足以影响政府的一般政策,因此应与总统协商,有关部门的秘书可以就此类事宜进行沟通通过无线电或其他方便的通讯方式与总统达成目的。内阁应举行定期会议,并应在必要的其他时间举行会议。财政司司长主持会议。迄今为止已由内阁采取行动的事项应继续由内阁审议和决定给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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