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OG No. 6, 1988(1947 年 6 月) 60,1947 年 6 月 16 日] 指定菲律宾国家银行为菲律宾共和国在美国的财政代理和其他目的。根据财政部长的建议,并根据法律赋予我的权力,我,菲律宾总统曼努埃尔·罗哈斯,特此指定菲律宾国家银行为菲律宾共和国在美国的财政代理人美利坚合众国履行以下职能: 1. 收取菲律宾共和国应得的所有款项,将其存放在适当指定的存管处,并根据菲律宾财政部长和审计长可能制定的规则和条例进行支付规定; 2. 收取邮票销售、垫款偿还等收益,并存放在指定的存放处; 3. 应菲律宾财政部长的书面请求或电报授权,作为菲律宾财政部长的官方代表,在美国提取或转移菲律宾共和国的任何资金和/或证券; 4. 代表银行和/或保险专员从银行机构和保险公司收取资金和证券,因为这些银行和保险公司可能需要存放在银行和/或保险专员或银行指定的受托人处和/或保险专员,并根据银行和/或保险专员不时规定的指示、规则或条例处理此类资金和/或证券; 5. 接受驻美国大使馆的经费拨款,并按照驻华盛顿大使的规定和规定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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