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OG No. 11, 2710(1946 年 11 月) 1946 年 11 月 18 日 27 日] 成立盈余财产委员会,负责接受、管理、销售和处置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收购的盈余财产。鉴于,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于 1946 年 9 月 11 日签订的协议中,美国同意出售和授予,菲律宾同意购买和接受所有该财产在其生效之日归美国所有,但超出其在菲律宾的需求,其中规定了例外和限制;鉴于,第 33 号共和国法案授权菲律宾总统创建或指定一个机构或机构,以接受和管理根据上述协议获得的剩余财产,并出售或处置可能不需要的多余财产由政府、其分支机构和机构,包括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根据可能被认为最有利的条款和条件;现在,因此,我,菲律宾总统曼努埃尔·罗哈斯,凭借《宪法》和第 33 号共和国法案第 2 条赋予我的权力,特此设立并组成一个名为剩余财产委员会的委员会由一名主席和两名成员组成,由总统任命。剩余财产委员会应具有以下权力、职能和职责: (a) 接受根据美利坚合众国与菲律宾之间的协定出售和授予的所有财产以及今后将出售和授予菲律宾的财产1946年9月11日签订; (b) 提供对所有此类财产的照管、保管和保护; (c) 管理根据上述协议获得的所有财产,并根据此类条款出售或处置政府、其分支机构和机构(包括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可能不需要的大量此类财产,以及可能被认为是最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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