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危险废物从菲律宾跨界转移到美国的协议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1年09月20日
2001 年 9 月 20 日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危险废物从菲律宾跨界转移到美国的协议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菲律宾)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美国),以下简称“缔约方”, 忆及《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巴塞尔公约”);忆及《巴塞尔公约》第 4 条第 5 款规定,缔约方不得允许将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出口给非缔约方;忆及《巴塞尔公约》第 11 条第 1 款规定,尽管有第 4 条第 5 款的规定,缔约方可以与非缔约方签订协议,前提是该协议不减损对危险品的无害环境管理。公约要求的废物,并且该协议规定的条款不低于公约规定的环保条款;同意如下: 第 1 条 定义 为本协定的目的: (a) “主管当局”在菲律宾是指环境和自然资源部的环境管理局,在美国是国家,美国环境保护署。 (b) “危险废物”是指根据菲律宾或美国法律规定为危险废物的材料。 (c) “管理”是指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回收、处理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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