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间关于使用根据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间的协议获得的资金的协议某些剩余的战争财产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48年03月23日
1948 年 3 月 23 日 菲律宾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间关于使用根据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间的协议提供的资金的协议出售某些剩余的战争财产 注意:该协议于 1948 年 3 月 23 日生效。参考:该协议也发布在 I DFA TS No. 2, p. 191; 43 UNTS, P. 247 和 TIAS 1730。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希望通过教育联系更广泛地交流知识和专业人才,促进菲律宾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人民之间的进一步相互了解;考虑到经修订的 1944 年美国剩余财产法第 32 (b) 条(第 584 号公法,第 79 届国会;60 Stat. 754)规定美利坚合众国国务卿可以签订与任何外国政府就某些教育活动因处置剩余财产而获得的该外国政府货币使用货币或信贷的协议;考虑到根据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于 1946 年 9 月 11 日在马尼拉签署的出售某些剩余战争财产的协议第 5 C (2) 条的规定(以下称为“销售协议”)规定,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应向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提供等值 200 万美元(2,000,000 美元-美国货币)和任何未用部分销售协议第 5 C (1) 条规定的金额,可用于执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间就文化、研究达成的协议、指导和其他教育活动,同意如下: 第 1 条 应在菲律宾设立一个基金会,称为美国教育菲律宾的最终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由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承认为促进教育计划管理而创建和建立的组织由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根据本协议条款提供的资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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