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从事非法采矿的受访者执行驱逐令[BI 运营令第 SBM-2015-008 号]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8日
(纳尔)卷。 26号1/ 2015 年 1 月 - 3 月 [ BI 运营令第 SBM-2015-008 号,2015 年 3 月 18 日] 针对从事非法采矿的受访者的驱逐令的实施 采纳日期:2015 年 3 月 18 日 提交日期:2015 年 3 月 31 日 鉴于,1987 年菲律宾宪法, 艺术。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和有关法律规定,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和利用,应当在国家的全面控制和监督之下。鉴于,非法采矿对公共安全和一般福利构成严重风险;鉴于,从事非法采矿的外国人激增;鉴于,有必要确保这些外国人在被驱逐出境之前承担他们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因此,根据第 613 号联邦法案第 3 节规定的专员制定规则的权力,应遵守以下规定:第 1 节。法律部门的职责。 - 在对涉嫌从事非法采矿的外国人执行驱逐令之前,法律司司长应通过驱逐执行单位 (DIU) 获得国家检察署 (NPS) 和司法部长办公室的许可(OSEC),除了国家调查局 (NBI) 的许可。第 2 节。废除条款。 - 与此不一致的所有规则、程序、指南和以前的发布在此被废除和/或相应修改。第 3 节。有效性。 - 本行动令一经批准即刻生效。向美国国家行政登记处 (ONAR) 提供本行动令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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