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 控股设施提交的临时病房证[BOI 运营令第 SBM-2015-027 号]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14日
(纳尔)卷。 26号3/ 2015 年 7 月 - 9 月 [BOI 运营令编号 SBM-2015-027,2015 年 8 月 14 日] 在 BI 控股机构提交的临时通行证 通过:2015 年 8 月 14 日 提交日期:2015 年 8 月 18 日 鉴于,第 3 条,第菲律宾 1987 年宪法第 14 条规定,在所有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进行迅速、公正和公开的审判,并与证人面对面会面;鉴于,第 9745 号共和国法案(也称为“2009 年反酷刑法案”)及其实施细则和条例 (IRR) 规定在任何逮捕、拘留或接受拘留调查之前和之后立即对每个人进行身体检查的权利将该人转移到拘留场所;鉴于,移民局 (BI) 承认在法庭上有未决刑事案件的被监护人有权进行迅速、公正和公开的审判,与证人面对面;鉴于,BI 认识到有必要确保对有合理治疗和协助需求的病房给予适当的医疗照顾;现在因此,根据移民专员根据 CA 613 的规则制定权,Sec。 3、应遵守以下规定: 第 1 节 BI Warden Facility (BIWF) 或子港其他 BI 持有设施的职责。 – 通知、传票或出示命令,要求被拘留在 BIWF 或次港口的其他 BI 控股设施的病房出席检察官办公室或法庭出庭,应在不迟于三(3) 自收到其采取适当行动之日起的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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