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6号2015 年 7 月 3 日 - 2015 年 9 月 [PPA 运营备忘录通函第 03-2015 号,2015 年 8 月 27 日] 散装货物的装袋/重新装袋操作 采纳日期:2015 年 8 月 27 日 提交日期:2015 年 9 月 2 日 作为管理局确保效率的一部分港口的货物装卸作业,其中岸上周期时间应与船上周期时间一致,从而导致更快的船舶周转时间,所有装袋/重新装袋操作不再允许在港口的任何部分进行码头或围裙。此外,不得进行装袋/重新装袋操作,除非这是在航运公司、货物装卸运营商 (CHO)、货主/收货人和当局之间商定并承诺的船舶生产力周期内完成的,受以下条件限制: 在该船舶的生产周期之外,该船舶占用的泊位长度内没有任何装袋/重新装袋操作;最低生产率应为每船小时 80 吨。这是基于以下设置: 散货船的两个舱口打开。每个舱口都有一个专用的翻盖。每个翻盖卸料到装袋机的料斗中。 (每台装袋机一个翻盖式)每台装袋机连接到两 (2) 个传送带。每个输送机都装载到卡车上。 (见附件“A”)[*] CHO 遵守承诺的散装货物生产率,无论装袋设置如何,以及;货主/收货人应与 CHO 协调,确保有足够数量的卡车,并为卡车提供与船舶生产周期相一致的周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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