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需代理的许可和经营暂行指南[IC 通函第 4 号4-2010]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26日
(纳尔)卷。 21 NO.1/ 2010 年 1 月 - 3 月 [ IC 通函 NO. 4-2010,2010 年 1 月 26 日 ] PRE-NEED 代理许可和经营临时指南 随着菲律宾预需法(“预需法”)的生效,所有预需需要公司和预需要代理人(销售顾问和总代理人)向保险委员会发布以下临时指南,以指导预需要公司、销售顾问和总代理人:所有现有的销售顾问和总代理人执照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发布的,在此得到认可,并根据《预需守则》第 59 条被视为有效。各预需企业须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20日内,向保监会提供其销售顾问和总代理2010年换证名单。该清单以硬拷贝和软拷贝形式,必须至少包含销售顾问和/或总代理的姓名、个人税号、地址以及特定代理允许销售的预需计划(养老金、教育或生活);预先需要的代理人或销售顾问的新申请必须提交给保险委员会的许可部门,并附有以下要求:之前的监管机构,b) 每位销售顾问两百比索 (P200.00) 的费用,c) 预先需要产品和代理责任的培训证书,d) 以下列形式的良好道德品质证明NBI、警察或描笼涯许可,或良好道德品质证明;申请续期预需代理人执照,只需提供代理人名单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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