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估值指引[SEC 备忘录通函编号4 S. OF 2010]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7日
(纳尔)卷。 2010 年 7 月 3 日至 2010 年 9 月 [SEC 备忘录通函第 21 号] 4 S. OF 2010, July 27, 2010 ] 物业估值指南 认识到可靠、称职和独立的物业估值的重要性,委员会在 2010 年 7 月 15 日的会议上通过了以下指南:定义 i.财产估价师是具有必要资格、能力和专业知识来为相关目的估算财产价值的个人; ii.估价公司是从事估价业务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并聘请物业估价师对其客户的物业进行估价; iii.上市公司是一个资产至少为 50 万披索的实体,拥有 200 名或更多股东,每名股东至少拥有 100 股其某类股本证券; iv.二级被许可人是委员会许可的被授予人,即: 1. 向公众发行注册证券的人; 2、投资房; 3.证券经纪人和交易商; 4. 投资公司或共同基金; 5、政府证券合格交易商; 6、注册为证券承销商的综合性银行; 7、投资公司顾问; (八)清算机构、清算机构作为存管机构; 9. 股票和证券交易所; 10、融资公司; 11、转让代理; 12. 法律可能要求从委员会获得二级许可证以从事某些商业活动的其他公司。湾。认证 i.以下公司应聘用委员会认可的评估公司的服务: 1. 房地产投资信托法实施细则和条例第 9 条规定的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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