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MV 用作公司快递员的状态以及 MV 要求 LTFRB 特许经营权的澄清[LTO 备忘录]
(纳尔)卷。 2010 年 7 月 3 日 - 9 月 21 日 [ LTO 备忘录,2010 年 9 月 8 日 ] 关于 MV 被用作公司快递员和 MV 向 LTFRB 要求特许经营权的状态的澄清以非公共承运人的名义经营,并且专门用于上述公司的业务运营,被 LTO 代理逮捕,原因是未能从 LTFRB 获得特许经营权。因此,会产生不适当的损害,从而阻碍业务运营。在这方面,本办公室不得不就此前在 2007 年 5 月 4 日 LTO 助理秘书的备忘录中引用的事项作出以下澄清,因此:“……本办公室重申,作为颁发证书的要求为公共便利,这种效用应用于公共服务的目的,并根据 Sec。 13 杆。 《公共服务法》的 B 条,关于“公共服务”一词的定义……包括现在或以后可能在菲律宾拥有、经营、管理或控制的每个人,以供雇用或补偿,出于一般商业目的,任何常见的承运人,……机动车辆,无论是货运还是客运,或两者兼有,有或没有固定路线,无论其分类如何……鉴于上述情况,以其名义注册并专门用于其业务运营的公司车辆不被视为公共车辆服务车辆,不应被要求从陆路运输特许经营和监管委员会 (LTFRB) 获得或获得特许经营权。”为指导和严格遵守。 (SGD.) 弗吉尼亚州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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