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在指定仲裁员/S[CIAC 第 4 号决议之前撤回/驳回的仲裁案件应缴费用的百分比。 07-2009]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27日
(纳尔)卷。 20 第 3 期 / 2009 年 7 月 - 9 月 [ CIAC 第 3 号决议07-2009, 2009 年 8 月 27 日] 规定在指定仲裁员之前撤回/驳回的仲裁案件的应付费用百分比 鉴于,根据 CIAC 对在指定仲裁员之前撤回/驳回的案件的现行政策,但当事人合同约定仲裁的,从当事人缴纳的仲裁费押金中扣除三千六百比索(P3,600)作为备案/管理费。对于没有仲裁条款/协议的情况,收取的费用仅为P500.00;鉴于,另一方面,对于在指定仲裁员的情况下通过妥协协议(无论是否作出裁决)共同撤回和/或解决的案件,CIAC 第 12-2007 号决议(采用协调的仲裁员赔偿时间表)规定的费用所有案件)为申请费的 100% 以及仲裁员费用的适用百分比,适用于行政费用和仲裁发展基金 (ADF) 费用,对于程序的第一阶段,如下: - 举行的行政会议(在审裁处的酌处权);和/或就驳回/撤回动议举行听证会;议案已解决 -10% 召开初步会议 - 5% TOR 签署 - 7% 小计 22% 鉴于,委员会在 2009 年 7 月 30 日举行的第 122 次例会期间,注意到 P3,600 的金额作为申请/管理费与根据 CIAC 第 12-2007 号决议征收的申请费和行政费以及 ADF 收费不一致,同意重新审查此事,以统一其收费和其他收费政策;因此,现在,我们这些署名的专员,经过第 123 届 CIAC 例会的适当审议,并根据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力,决定,因为它已决定为被驳回的案件规定以下费用百分比/在指定仲裁员之前撤回,无论是否有仲裁条款/协议,均符合 CIAC 第 4 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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