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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指定独任仲裁员的上限/限制[CIAC 第 4 号决议] 08-2010]
相关行业
:
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
:
菲律宾
发布时间
:
2010年11月08日
规定指定独任仲裁员的上限/限额...
规定指定独任仲裁员的上限/限制[CIAC 第 4 号决议] 08-2010]pdf预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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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根据第 4 号委员会向某人颁发证书的收费标准。 2000-653, S. OF 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决议号。 2000-666,S. OF 2000]
根据 CIAC NO. 附件,阐明 CIAC 计算争议金额 (SID) 的规则。 07-2013,经 CIAC NO. 修订04-2016[决议号。 05-2018]
规定在指定仲裁员/S[CIAC 第 4 号决议之前撤回/驳回的仲裁案件应缴费用的百分比。 07-2009]
A 采用竞争性规则[ERC 第 3 号决议。 02, 2008系列]
规定出具案件诉讼记录的费用[NTC 备忘录通函 No. 13A-7-94]
修改 CIAC 编号12-2006 {规定政策指南和延迟提交仲裁裁决的处罚时间表[CIAC 第 4 号决议] 04-2008]
修改 CIAC 编号08-2004 (规定了向法院书记官/当然警长签发执行令的政策)[CIAC 第 4 号决议06-2008]
A 采用净结算盈余分配规则[ERC 第 2 号决议] 06, S. 2009]
为新任仲裁员对 CIAC 程序的必要观察制定实施指南[CIAC 第 4 号决议] 01-2012]
创建一个委员会来制定一个全面的计划,以重建马尼拉市的通多烧毁区[第 1 号行政命令。第34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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