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子女豁免豁免补充指南的修订:第 10 号办公室备忘录MCL-08-006[BI 办公室备忘录编号[MCL-08-006-A]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02日
(纳尔)卷。 19号2008 年 7 月 3 日 - 2008 年 9 月 [ BI 办公室备忘录编号。 MCL-08-006-A,2008 年 9 月 2 日 ] 对免于排除未成年子女的补充指南的修订 RE:办公室备忘录编号。 MCL-08-006 第 4 和第 5 段办公室备忘录第 MCL-008-006 号特此修订如下: 菲律宾血统的十五 (15) 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由父母陪同或不与父母团聚应免于免除排除和免除排除服务费,但前提是,儿童由菲律宾祖父、祖母、监护人或亲属陪同,并进一步规定,随行的祖父、祖母“监护人或亲属提交实质性证明(例如出生由 NSO 或 LCR 签发的证书、洗礼证书、其他承认关系的公共文件)在入境口岸儿童的菲律宾血统,并且最后前提是,儿童没有其他情况,不可接受。就本指南而言,术语儿童应指未满 f ft en (15) 岁的合法、非婚生或合法收养的儿童。本备忘录令立即生效。收养日期:9 月 2 日t. 2008 (SGD.) MARCELINO C. LIBAAN 专员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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