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7号1 / 2006 年 1 月 - 3 月 [ BSP 通知编号。 518, S. 2006, March 09, 2006 ] 银行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合资协议 根据 2006 年 3 月 2 日货币委员会第 277 号决议,银行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的合资协议的规则和条例公司特此发布如下: 部分 1. 政策声明 - 菲律宾中央银行 (BSP) 的政策是鼓励银行通过止赎或取消抵押品赎回权的方式处置其在偿还贷款和其他预付款时获得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dacion en pago” (ROPA) 以及因合并/合并而获得的其他对其银行业务不再必要的财产。为此,特此授权银行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就上述物业的开发签订合资协议,但须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要求。本通知所称合资企业是指银行与正式注册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商)之间为开发银行的上述物业而订立的合同安排/承诺。银行向项目提供上述财产,而开发商则提供所有开发资金、资源、技术专长、设备、人员以及实施和完成项目所需或需要的所有其他要求,包括营销(如适用)。银行和开发商应受确立对企业的共同控制的合同的约束。尽管开发商可能被指定为经营者或经营者,但它并不绝对控制经营者,而只是按照合资协议(JVA)授予他的权限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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