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为至少 5% 共同拥有的子公司、关联公司和与其相关的公司提供的服务[BSP 通告第第373章]
(纳尔)卷。 14 号2003 年 1 月 1-2 日 - 2003 年 3 月 [ BSP 通知编号373,2003 年 2 月 27 日] 一家银行为至少 5% 的共同所有权的子公司、附属公司和公司提供的服务 在实施第 8791 号共和国法案(2000 年《一般银行法》)第 53.3 节时,一家银行在获得货币委员会事先批准后,可获授权为其拥有至少 5% 共同所有权的子公司、关联公司和与其相关的公司提供以下服务:信用卡、银行和贷款对账;信用卡账单;定期存款处理;商户结算和关怀服务;收款人;信用申请处理;呼叫中心支持;银行和信用卡产品的电话营销;人力资源相关服务;财务/会计职能;文件;出纳;报告准备;证券保管;受以下条件: i. 银行提供的特定服务类型应提交货币委员会事先批准; ii. 作为服务提供者,以下银行应遵守以下规定: a) 银行存款和政府债券投资的保密性(R.A.第 1405 号); b) 禁止将固有银行职能外包 [R.A. 第 55.1 (e) 节。 8791号、268号文]; c) 禁止交叉销售,除非适用法规允许。本通函应在其在任何一般发行的报纸上完成发布后十五 (15) 天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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