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在其所在地区的投资[BSP 通告编号。第1226章]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0年01月31日
(纳尔)卷。 10号1999 年 7 月 3 日 - 9 月 [ BSP 通告编号。 1226, January 31, 1990 ] 银行在其区域内的投资 货币委员会在其 1990 年 1 月 5 日的第 7 号决议中批准了对《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监管手册》第一卷和第二卷的以下修订,如下: 第 1 节。特此将第 1393.1 小节(第一册)的规定修改为:“1393.1 政策声明。至少百分之七十五 (75%) 的存款总额,扣除存款负债的法定准备金和保险库现金总额,由商业银行的分行、代理机构、分行、单位和/或总行积累,扩大在国家首都地区以外的特定区域集团中的商业银行和政府专业银行应作为发展该地区的手段进行投资。 “就本协议而言,存款应包括‘定期存款证明——特别融资’,但不包括 (a) 符合 75% 流动性下限要求的政府存款、(b) FCDU 存款和 (c) 为清算而维持的银行存款在没有中央银行清算单位的地区的用途;而‘贷款’不包括FCDU贷款。”第 2 节。特此修改第 1393.8 小节(第一册)的第二段,内容如下:“从 1989 年 12 月 31 日起,所有银行都有额外十八 (18) 个月的时间来遵守以下时间表中的规定比率: 最低比率目标日期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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